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就业人员  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一定社会劳动的人员。具体指年满16周岁,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的劳动或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的人口。包括:(1)职工;(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私营业主;(4)个体户主;(5)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6)乡镇企业就业人员;(7)农村就业人员;(8)其他就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 

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就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就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就业人员。

年末人数  指年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

国有单位  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以及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集体单位  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  包括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其他登记注册类型单位。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户粮关系在农村的职工。

第一产业  指农业(包括林、牧、渔业等)。

第二产业  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  指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企业,房地产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他企业。

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农、林、牧、渔、水利事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勘察、建筑设计事业,交通运输事业,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其他事业。

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就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就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

 

平均实际工资  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城镇失业人员  指城镇常住人口中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

1)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也没有处于就业定义中的暂时未工作状态;

2)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

3)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城镇失业率  指城镇失业人数同城镇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

3.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的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调剂资金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5.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或缴费标准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收入、个人缴纳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含医疗救助补助个人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

失业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上级补助支出、下级上解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工伤保险

1.参加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2.享受保险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未评定等级的人数、享受伤残待遇人数以及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人数之和。

3.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工伤预防费用、职业康复费用和其他支出。

5.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

生育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妊娠、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的待遇及其他支出。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