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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1-00067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农民工工作司
  •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37号(社会管理类088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0〕9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37号(社会管理类08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093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冠疫情影响下青年农民工就业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市场岗位供给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复工复产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全方位促进复工复产。一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复工复产。首先,推动信贷投放增量扩面。明确提出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国有大型银行明确提出全年增速不低于40%。截至20206月末,全国国标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40.7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73万亿元,同比增长28.37%,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5.28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的户数2363.28万户,较年初增加251.35万户。第二,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2020年上半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94%,较2019年水平下降0.76%。第三,出台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优化业务流程。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或单独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等政策文件,对因疫情受困的中小型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到期贷款,免收罚息,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最长可至20213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创新信贷产品,加大税收信用贷款力度,对小微企业实施重点帮扶。二是相关部门出台和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的政策,提供补贴,减免税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岗返还补贴,返还标准最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阶段性免征中小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将惠及全国5100多万户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贴现额度5000亿元;国家电网为一般工商业客户减免5%电费。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助推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实现复工复产、加快转型。加大培育优质企业力度,通过培育壮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等,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办好2020年“创客中国”大赛,助力各类主体创新发展并带动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多管齐下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切实做好保企业、稳就业工作。

二、关于采取多样化手段帮助农民工就业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密集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推出一系列针对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一是推动出台一系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支持重点企业、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等尽快复工复产,加强劳务协作政策落实,优先保障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重点开展湖北和东部六省“6+1”劳务协作、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数字平台经济促就业等专项行动,支持青年农民工就业创业。疫情期间,连续第16年组织“春风行动”,并及时转换成线上模式,同时启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专设农民工、贫困劳动力招聘专区,组织200多万家企业发布岗位需求超过2000万人次,促进青年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供需对接。二是统筹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服务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集团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建立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协作机制,加强统筹调度,密切工作配合,通过组织专车、专列、包机运输服务,重点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在人员对接、运输、安全、健康互认等环节为农民工返岗复工提供服务保障。截至5月底,通过组织专车、专列、包车、包机累计“点对点”运送农民工606.8万人,较好地满足了企业用工需求,助推了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实现了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三是加大农民工等职业培训力度,实施专项培训,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就业补助资金547亿元,近三年年均增幅7.1%,支持各地落实各项就业补贴政策。2019年,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资金超过1000亿元,统筹用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此外,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民生产发展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相关工作。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推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落地,继续优化就业服务,为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保障。

三、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问题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是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我部始终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在今年新冠疫情发生后,及时指导各地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纠正各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助力农民工实现返岗就业。一是制定政策措施。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进行了明确。二是畅通争议维权渠道。会同司法部、财政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工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维权网络渠道,进一步为涉疫情农民工提供服务。加大调解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力度,在部分省份启动在线仲裁庭审平台建设试点。依托部本级“根治欠薪进行时”平台收集欠薪线索,定期转办督办欠薪问题案件,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地将欠薪问题化解在基层,防止小矛盾引发大风险。三是开展专项行动。为有效维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益,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6号),部署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行为。四是加强工作指导。对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畅通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证特殊时期执法工作不断档不停顿,对疫情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情形,适当延长违法行为追溯期、案件查处时限、责令改正期限等时限时效,重点做好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执法服务。五是推进裁审衔接。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明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参照适用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政策文件,实现了裁审法律适用衔接的重要突破。落实《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涉农民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统一裁审标准。六是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劳动者工作岗位稳定和基本生活,对于青年农民工返城返岗后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及时提供物资、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帮助。倡导劳动者在企业提供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复工或提供线上劳动等,树立企业、职工利益共同体理念,鼓励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继续完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警监测,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