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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1-00060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82号(社会管理类373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0〕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82号(社会管理类37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084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积极作用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高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快速增长,为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出台多个政策文件进行部署,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吸纳就业作用。

一、关于明确新就业形态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特殊性,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大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呈现出灵活、复杂的用工特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为劳动关系。仲裁、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意见不统一,国际上也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同时,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用工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若简单将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将大幅增加平台企业责任,不利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不利于吸纳劳动者就业。我部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进行了积极探索。今年1月,我们推动互联网协会和部分龙头平台企业发布《平台企业关爱劳动者倡议书》,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明确指出,新就业形态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新业态企业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适应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基准,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同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启动劳动保障法律修改完善工作,从根本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二、关于完善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政策

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今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专门提出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劳动者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实现就业。一是加强职业培训。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技能培训行动等行动计划,积极开展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按照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和培训机构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二是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今年对享受此项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您提出的扩大稳岗返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覆盖面问题,当前,稳岗返还政策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费的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这两项政策的享受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主要考虑是防止出现部分企业“今天领补贴、明天就裁员”、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风险。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新就业形态发展,指导各地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的资金,完善落实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支持政策,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促进就业积极作用。

三、关于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探索,在职业伤害保障、减轻社保缴费负担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不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一是探索职业伤害保障。由于平台经济多为“平台+个人”模式,建立在“企业+雇员”模式上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用。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拟在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更大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再完善的思路,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在实践中,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地方正在探索以商业保险对从业人员进行保障。银保监会也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灵活设计缴费方式、保险责任等,满足不同平台企业多元化需求,提供更多保障充分、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

二是降低社保缴费比例。目前,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为鼓励其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0%的费率缴费,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4个百分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可进行补缴。

三是放宽参保户籍限制。今年3月,《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清除了制度障碍。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研究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指导各地做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改进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切实增强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