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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1-00037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229号(教育类306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0〕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229号(教育类3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047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贯通互认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有效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指导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基本依据。

我部积极健全完善职业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并据此制定修订了1000多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以来,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结合相关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工艺革新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定修订颁布了19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积极指导行业企业开发评价规范,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4月,我部会同教育部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34号),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完善、发掘、推荐国家职业标准,构建新时代国家职业标准制度体系。通过组织起草标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推介国内优秀企业标准等充实国家职业标准体系,逐步扩大对市场职业类别总量的覆盖面。教育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

20198月,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建立健全评价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职业标准开发力度,特别是要加大新职业、社会急需紧缺职业的标准开发力度,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的同时,发挥市场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持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职业标准,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基本依据,夯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基础。

二、关于增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20198月,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有关要求,20202月,我部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通告,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20204月,为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我部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体制、认定范围和依据、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提出,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会提供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等。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不断优化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标准和备案程序,进一步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和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职业标准体系,增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公信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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