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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055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养老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0〕2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0〕212号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大学生、研究生自愿缴费参保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学生参保问题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构建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根据社会保险法,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目前制度规定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主要是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在身份上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就业人员,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全日制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不属于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也不能补缴。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关,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也相应较高。大学生、研究生等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后参加工作时间和参保时间确实会相对晚一些,但参加工作后职业发展和收入水平提升空间较大,工资水平总体上会相对高一些,能够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引导各类参保人员积极参保缴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时,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关于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2019年9月,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正式上线运行,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3号),对下一步平台建设进行了部署,将继续拓展优化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功能,逐步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经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此外,将进一步完善社保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能力,提供更多便捷化的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促进劳动力流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