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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052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9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0〕20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9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0〕20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技能人才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现答复如下:

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面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各项工作,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一、关于加强技工教育

发展技工教育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要求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目前,重点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改扩建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同时,落实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对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实施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2019年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为促进技能人才平等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推动畅通技能人才进入党政机关的渠道。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有关政策,报考公务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最低可至高中、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只要符合职位要求,就可以报考,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党政机关。近年来,吉林、广东、山东、贵州等省积极探索拓宽技能人才报考公务员的渠道,有的地区规定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校或技师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考时分别享受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相应待遇;有的地区规定具有省内常住户口的本省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以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这些政策增加了技能人才报考公务员的机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技工院校学生学历待遇问题,引导鼓励各级政府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办、民办技工院校。大力推广企办公助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通过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方式,支持各类企业兴办技工院校,引导社会资本向技工教育领域加速聚焦。

二、关于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批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各地人社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审批,截至2019年底,已审批2.2万余个民办培训机构,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开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各地人社部门充分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持续增加培训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机构,支持培训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加大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支持,促进民办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加强对企业培训补贴力度

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明确扩大资金使用对象和培训补贴项目范围,加大对企业培训补贴力度,文件提出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2019年,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1877万人次,培训企业新型学徒27万人。

各地人社部门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2018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指导各地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企业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不断激发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四、关于改革技能评价制度

2019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要求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组织开发制定职业技能标准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作用。通过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行业、企业和社会人员的意见建议。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前,颁布了 1000多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公布后,颁布了21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持续面向社会征集职业标准,推动成熟的评价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五、关于建立技能人才激励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采取措施,着力提高产业工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从1995年开始,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开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与此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并指导各地在评选相关奖项时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倾斜力度,激励各类技能人才成长为大师。

持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开展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每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1年至今,全国共建设82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23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各地人社部门积极推动在省、市(地)布局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按照《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在“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总框架下,指导企业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企业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术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发布不同职业、不同技能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信息,为企业与职工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提供信息指引。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用“榜样”的力量带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开办“中国大能手”栏目,举办《匠心筑梦》大型文艺晚会。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开设“技能频道”,充分发挥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和新媒体等宣传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技能中国行、7·15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技能提升活动周等主题活动,加强对世赛金牌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加大技能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1日